
“原本以为房子只卖了150万元,直到在交易中心网签时,才知道卖了176万元。”
今年3·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期间,市民俞女士和余先生向解放日报·上观新闻“民声直通车”求助,称他们近日委托中介出售闵行一套房产时遭遇了“套路”:为了吃掉26万元差价,中介分别与买卖双方签订了不同性质的协议。而为了让“套路”滴水不漏,中介不仅与买卖双方使用了不同的“话术”,竟然还分饰两角,在与上下家接触时使用了不同的主体……
眼下,申城房地产市场交易热度持续攀升,市民得提防部分不良中介“上下通吃”。中介“吃差价”是否违法违规?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,购房双方如何防范?
一套房“卖”出两种价格
俞女士是房子的卖家,她告诉记者,他们家在闵行区鹤北二街坊有一套近80平方米的房子,登记在母亲周女士名下,一直闲置有出售意愿,也一直收到中介打来的问询电话。去年年中,小区西门口的“好年华”中介再次来电,劝说俞女士“市场价差不多了”。俞女士同意将房子正式挂牌。
金平路33号“好年华”中介,后面就是鹤北二街坊小区。
此后,中介多次以“6楼没电梯不好卖”“周边什么行情,别人的成交价你看了吗”“现在有下家要了,但是下家不好说话,得降点价格”等不同话术,不断劝说俞女士降价。俞女士也不断让步,挂牌价从一开始200万元,逐步降至150万元。事后,俞女士才醒悟,这个过程就是中介在不断地“PUA”她,以压低价格。
今年2月7日,中介声称有买家确定要房,并约俞女士见面签署协议。面谈中,“好年华”中介负责人胡某再次提出买家要求价格再降一点至140万元。俞女士当场翻脸,见她态度坚决,胡某佯称“要和买家商量下”,离开一会返回后同意150万元成交。当天,俞女士与“好年华”中介签订了协议,胡某当场向俞女士转账了10万元,声称这是买家支付的定金。事后,俞女士与买家余先生复盘得知,当天余先生尚未确定要买入这套房子,胡某的“与买家商量”“买家付了定金”都是在表演。俞女士称,定金也实为胡某自掏腰包支付,为的是将价格打下来后“低价锁房”。
不同寻常的是,俞女士与中介签订的并非常见的居间协议,而是一份“托底协议”。协议中称,扣除1万元中介佣金后,俞女士的房屋销售实际到手149万元,并约定“若实际成交价格高于保底成交价,溢价部分作为乙方独家委托服务报酬”。
俞女士与中介签订的并非常见的居间协议,而是一份“托底协议”。
而买家余先生这边的经历则是另一个版本:余先生告诉记者,看中俞女士这套房子后,尽管反复要求降价,但中介“好年华”称卖家坚守底价176万元。其间,余先生曾要求与俞女士直接面谈商量价格,中介则以“上家出国了”等理由推脱,不让双方碰面。3月2日,余先生才同意176万元的交易价格,并与中介签订了“居间协议”,同时与卖家签订“房地产买卖协议”。而为了不让买卖双方见面使得差价过早“暴露”,“居间协议”和“房地产买卖协议”上,房屋的售卖人都写着“胡某代”的字样,并非由俞女士的母亲亲自签署。
图为3月2日余先生与“好年华”签订的“居间协议”和“房地产买卖协议”,上面房屋售卖人都写着“胡某代”的字样。
3月6日,“好年华”约上下家前往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操作过户,俞女士这才见到了余先生。当天,两名“好年华”工作人员各自领着俞女士和余先生,尽量不让双方有单独交流的机会,并在窗口摆弄好网签协议后,催促双方尽快签名。网签结束后,双方这才说上了话,当得知俞女士房子才卖150万元后,余先生又惊又气,但为时已晚。中介也不再回避买卖之间存在差价。
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:“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。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,损害委托人利益的,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》中进一步明确,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“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,低价收进高价卖(租)出房屋赚取差价”的行为。俞女士和余先生认为,“好年华”的操作是法规明确禁止的“吃差价”行为。
中介“吃差价”涉嫌违法
为了避免被坐实“吃差价”,“好年华”在操作时动了不少脑筋:在和上下家分别签订“托底”和“居间”协议时,“好年华”使用了不同的身份。居间协议上,居间方是“好年华”中介。但“托底”协议中,乙方则是一家名为“芳蕴”的中介。俞女士签约时曾质疑,胡某的解释是“芳蕴”和“好年华”实际是一家。但在纸面上,操作买卖双方的是两家不同的中介,差价产生于中介之间。
在完成首笔房款转账后,中介还要求和俞女士、余先生签订一份“补充协议”,明确余先生在支付尾款时需要将其中的26万元单独转给中介方,而不是给买方。
俞女士向交易中心申请调阅了网签合同,发现写入网签合同的价格是150万元。
图为在中介的要求下,俞女士的母亲和余先生与中介签订的“补充协议”。
看似天衣无缝,但业内人士指出,中介的操作仍然有多个“漏洞”。买家余先生签订的居间协议中约定房价是176万元,而网签合同中又写着150万元,这已构成典型的“阴阳合同”。而在卖家俞女士这边,使用“托底”协议取代居间协议,操作是否合规也值得商榷。
3月17日,记者前往金平路33号“好年华”中介采访,一直守到中午近12时也没等到中介开门。记者拨打胡某电话也一直被转至AI语音留言。等待期间,记者前往附近的另一家中介询问,中介工作人员调取了系统内的资料,显示这家中介帮俞女士房子挂牌的价格为250万元,且今年1月刚刚维护过信息。得知目前已经以150万元价格售出,中介工作人员表示难以置信,摇了摇头欲言又止。记者本想隔天再去“好年华”蹲守胡某。岂料,17日下午,胡某主动打来电话,语气强硬地表示“不接受任何采访”“一切按照合同处理”……
附近另一家中介工作人员调取了系统内的资料显示,他们帮俞女士的房子挂牌的价格为250万元。
金平路33号“好年华”中介处,隔着玻璃门可以看到鹤北二街坊小区82平方米的房子中介标出的价格是220万。但俞女士的房子最终仅卖出150万。
签了所谓的合同,是否就能让中介逃避“吃差价”之嫌?记者咨询了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。他认为,中介和卖家签订“托底”协议的操作乍看没什么问题,且看上去对房东有利。中介的这种操作,动机明显不是以促进成交为导向,而是以最大化价格差作为经营导向,带有欺诈属性。操作中,中介肯定会刻意打压卖家房价,提高买家价格,将价格差做大。
严跃进指出,中介用两个不同的公司来操作,其实是想把买卖交易分割,规避监管。但本质上还是一笔交易,中间形成了两个不同价格,违背了房价要统一的原则。一笔交易出现了价格不一样的阴阳合同,也违反了中介公司的基本规范。
法院的判例更能说明问题。2023年4月,“上海高院”公众号公布了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。案件中,中介以“订购协议”形式,先从卖家处购得房屋,并约定中介可以“转卖”取得溢价,最终中介加价7万元售出。法院审理认为,该模式属于中介公司“吃差价”行为,违背了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,造成了购房人的损失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中介公司不得请求支付中介报酬,并应当赔偿损失。最终法院二审判令中介公司向买方人赔偿7万元。可见,不管中介采取何种方式掩饰,一套房买卖中存在价格差就是“吃差价”的行为。
眼下,房地产交易热度回升。严跃进提醒市民操作房屋买卖时要留心,遇到中介不让买卖双方见面谈价格的情况时就要警惕,同时应尽量选择正规中介来提供服务。如果发生类似问题,市民可就中介违规行为向房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,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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